前4个月我国对外投资超2300亿元
- 编辑:5moban.com - 18按照学界通行的说法,人文主义法学大体上开始于1500年,[43]延续至18世纪,其兴盛期在16世纪,盛期的中心在法国,尤其是在长期具有引领地位的宗教改革(新教)大学—布尔日大学(Bourges,法国国王路易十一在此地诞生,他于1463年捐助建立大学),此外尼德兰(包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也形成了一个副中心(Nebenzentrum),即创建于1425/1426年的鲁汶大学(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简称KUL,一译卢万公教大学)。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寻求法外标准,依据多数原则,进行价值评价,采用地方性观念和据以个人经验,分五步对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具体化。(二)德国法院的立场及其变化 在90余年间的数十个情妇遗嘱案的判决中,德国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帝国法院(1905-1945年)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50年至今)--的立场是在不断变化的。
⑽ 这一重视遗赠人及受赠人的主观因素的倾向,在英占时期(1948-1950年),变成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来决断,即经验上看,遗嘱是由遗赠人及受赠人之间存在的性关系这种客观因素决定的,因而无效。法院也无权价值中立,因为判断性是法院工作的最根本性质。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在权衡大前提之后,上述无论哪一种的推理,结果都是非此即彼的,这虽然符合常规,但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遗嘱在大前提正当性上的明显争议消失了,一方完胜,一方完败,裁判者或公众最多只能对败诉方报以同情。制定法中的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条款本身是道德(低标准的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礼人法",如《德国民法典》第138条,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1960年12月21日判决,V ZR 76/60.顺指出,将此类遗嘱称为"情妇"或"情男"遗嘱均带有贬义,尤其是"二奶案"的说法,这里只是为了指称方便而采用这一约定称法。
被继承人和情妇之间的情人关系,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是它不决定遗赠的法律行为的不合法性或违法性。正当性有明显争议,多数的意义在此无足轻重,例如在涉及人身、性和婚姻的问题上,人们的公序良俗总是存在着巨大分歧,没有一个统一的是非表,而且民众道德观改变也不同步。对2008年和2009年韩国的陪审制度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评价。
即使陪审团宣誓后进行了听审,陪审团也不一定会要求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判,因为许多案件中都会指导陪审团作出无罪开释。如果审判过程中,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向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说明上述事项时,应当进行中间讨论"。尽管2008年没有达到预期,2009年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我国大陆正在试验的人民陪审团是中国特色的建议性陪审团,它的优势正在于其非驴非马,其本质是有组织地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人民陪审团所给出建议的价值不容忽视。
根据司法部对2008年和2009年采用陪审制审理案件进行的实证调查显示,陪审团审理的最多的三种犯罪是:谋杀案占27%,抢劫导致身体伤害案占21.4%,性侵犯案占17%。" 泷川幸辰教授一语成谶,陪审团法在1943年暂停了,理由是该制度不是太普遍,不太受欢迎。
【关键词】陪审团 建议性陪审团 东亚文化 对抗式审判 实体公正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仍然是其审判的重要特征,在美国,新西兰和英联邦国家 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法院拒绝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法院认为76.5%的案件不适合由陪审团审判。最高法院对陪审制的成功推行给予了很大支持,陪审团实证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一致的占35例。
一、建议性陪审团是东亚的特产 建议性陪审团,只有在东亚出现过,在其他国家没有看到这一现象,尽管其具体的名称不同,但因其"陪审团"的决定最终只对真正的裁决者即专业法官具有建议性或者参考性,所以我们统称其为"建议性陪审团"。2007年6月1日,国会制定颁布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法律第8495号),启动了从2008年到2013年为期5年的咨询性陪审团试验。"证人、鉴定人、通译或被告经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诘问或询问完毕后,观审员请求询问审判长后可以询问上述几类诉讼参与人。韩国陪审团审判局限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并且仅仅依被告人的选择才适用。
加勒比海的牙买加、特立尼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仍然是使用刑事陪审制度的国家,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在超过25个国家内存在变化。如果审判长认为恰当,也可由观审员直接进行询问"。
【内容摘要】在东亚,没有正式的英美式陪审团,但存在建议性陪审团,包括: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团,建议性陪审团是学习英美式陪审团的结果。在申请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撤回陪审团审理要求的案件是228件,法院拒绝陪审团审理要求的案件是136件。
虽然除了美国和加拿大,民事陪审团实际上已经消失了,但是陪审制却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复苏。凡年满二十三岁且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被选任为观审员,但褫夺公权、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行为能力受限者除外。韩国陪审团评议是秘密的,陪审员首先讨论被告人是否有罪并试图达成一致裁决。一些人批评说,韩国陪审员比较感性,没有经过处理法律事务的培训。中国文化只适合建议性陪审团。长久以来,韩国有独裁主义的传统,然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完成了政治民主化的转变,政治民主化对司法过程民主化提出要求。
司法院院长赖浩敏在上台之际启动新一波的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人民观审制,落实司法为民,重新赢回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以便更好实现"干净、透明、便民、礼民、高效"的司法目标。在欧洲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西班牙与俄罗斯两个非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重新引入陪审制度 ,2002年俄联邦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典相继取消了传统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香港回归中国后,仍然保留了传统上的陪审团制度。在所有的案件中,当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和量刑指南不一致时,法官的判决结果和陪审团的量刑建议呈现出相同的方向(或都高于或都低于量刑指南)。
调查证据完毕后,由检察官、被告、辩护人依次就案件事实及法律分别辩论。在过去的25年左右,虽然一系列实证研究得到了发展并倾向于表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作用受到不公平的责难,但是陪审制度生存下来的原因在核心层面上很简单,即本身的经验指导他们是很好的伸张正义和为法律制度提供合法性的机构。
(二)韩国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 韩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独特的咨询性陪审团制度(consultative jury system)非常引人注目。观审员从普通民众中选取。另一些人声称,普通民众缺乏法律思维、厌讼、以和谐为导向的文化传统可能和陪审制不相容。在战争的形势下,绝大多数超过三十岁的日本男性公民参军了,缺乏陪审员。
该法规定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范围是谋杀罪、一般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绑架罪以及涉及毒品的犯罪。他得出结论说,陪审团法的未来是灰暗的,像他一样的法学家无能为力,只能"悲伤地看着陪审团法从这个世界消失。
1929年日本适用陪审审判的案件有143件,但以后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38年以降,每年陪审的案件数最多不超过4件,《陪审法》最终于1943年4月终止实施。如果法官所做判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陪审团 东亚文化 对抗式审判 实体公正 。
在东亚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英美式的陪审团,但出现过建议性或者参考性的陪审团,这是为什么呢?有没有可以挖掘的共同原因呢?在此,我从东亚国家文化传统和建议性陪审团的发展情况来讨论我国及其他东亚国家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的问题。该案的无罪释放在西班牙引起很大反响,大众提议修改或废除陪审团法,至少在巴斯克地区暂停其使用。
在2008年和2009年的案件中,法官同意陪审团裁决并采纳其意见作为正式判决的占90.6%。"宣誓后,审判长应向观审员说明观审审判程序、观审员的权利义务及违背义务的相关处罚、案件的争议点、被告被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韩国陪审员和法官也讨论量刑事宜,并上交意见给法官。当然,也预留了灵活适用的空间,不属于上述犯罪本应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适用陪审团审判。
在美国,尽管刑事陪审团平均审理一个案件的时间需要4天,但是仍然有39%的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法官可以做出如下选择:不理会陪审员的回答,或召集另外的陪审团。
看来,英美式陪审团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还有待观察。从2009年7月1日(量刑指南生效的日期)到2010年3月31日,有38个案件根据量刑指南进行陪审团审判。
(一)日本历史上的"参考性"陪审团 日本陪审团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20年,该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在1923年3月21日众议院最终通过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陪审法》并于1928年实施。于是,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停地有声音主张引进陪审团制度,有人主张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应该建立由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构成的"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